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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供应

第二节 供应


  计划供应
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同年
11月,本区开始在城镇居民中实行粮食按户供应的办法,对工商行业用粮按实际需要提报计
划,实行计划供应。
  定量供应
 1955年11月,开始实行粮食定量凭证供应的制度。
市镇居民口粮供应标准:根据不同劳动强度的差别,年令大小和不同地区的消费情况,分
等核定每人每月供应标准,以人定量,按户凭证供应。其口粮定量标准分为特重体力劳动者、重
体力劳动者、轻体力劳动者、脑力劳动者、大、中专院校学生、城镇居民6个等级。具体标准祥
见附表。
(见附图)
(见附图)
1972年11月,根据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通知精神,吃国家供应粮的人口,定量标准在37
斤以上的,每人每月节约2斤,35斤至37斤的节约1斤,27斤和唐良节约0.5斤,脑力劳动者
节约0.5斤。对学生和儿童不动员节口粮。到1973年5月又恢复原定量供应标准。
工商行业用粮供应:工商行业用粮,实行按户按计划定量供应,根据行业用粮的性质,分为
工业、饮食业、复制业、糕点业、副食品业、酿造业等。
  食油定量供应:城乡人口的食油定量标准每人每月5两。回族供应7两,医院伤病号、疗养
院的休养员供应1斤,菜农4两。对森林调查人员、勘测人员每月补助2两,黄豆每月补助1
斤。
品种粮供应标准:对城镇居民粮食供应品种有的月份粗粮(玉米面)限量,细粮(主要是关
内大米)每人每月1斤,面粉8斤。从80年代开始,居民每月保证供应大米1斤,面粉11斤,
节日另有增加,粗粮在定量内敞销。
其他特需供应和各项粮油补助:其他各类人员的粮油定量标准,包括外侨和外国人,出国
人员,劳教在押人员,下乡知识青年,少数民族,铁路旅客,国家专业运动人员、教练员,大、中、
小学专职体育教师和体育专业学生,以及临时工等各类人员的粮油供应,凭有关单位证明,都
适当的予以照顾和补助。
各项粮油补助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的干部和大中学校师生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五、七”
家属工、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县以上的党代会、人代会、先代会;连续工作到夜间11
点以后的加班人员;精神病、糖尿病患者,上访人员等。口粮、食油都照其标准分别定量给予适
当的补助。
保健粮油包括:井下作业人员、矽肺病患者;医疗部门中经常在急性传染病室的医护人员,
放射线科人员,从事有毒、高低温、高空作业人员均享受保健粮油待遇。
 细粮和食油特殊供应包括:退伍老红军、行政13级以上的干部及5级以上的高级知识分
子;特、1、2等残废军人,医院患者食堂,托儿所、幼儿园食堂,野外勘测、森林调查队,铁路乘务
员公寓食堂;县以上召开会议及招待所、休养院,胃肠大手术、八型结核,肝硬化腹水,各种癌症
者;回民大尔代节,朝鲜族居民等,在食油和细粮供应方面都给予适当照顾。
军粮供应包括:新兵入伍、部队干部、战士探家,复员、转业、退伍,市、区武装部门组织民兵
集训,消防、森警及武装警察等,都按照规定的粮油供应标准和细粮比例进行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