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票证管理

第三节 票证管理


  1955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在颁发的《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证使用暂行办
法》中规定了票证制度。粮食供应票证共分“四证”即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
证、市镇饲料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三票”即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地发料
票。
此外,市粮食局还在某个时期自行印刷了一些其他供应票证。主要有。粮油分购证(此证已
停止使用)、工种粮票(1980年停止使用)、保健细粮、油票。还印发了“副食大豆票”、婴儿饼干
票”。这些票仅在一个时期内限指定范围使用,现已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