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工作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工作
自1980年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县级人代会职权的规
定,主要做以下几项工作:
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保证各项法律、法令的实施。全国人大第23次会议决定,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后,自1982年5月始,区人大常委会
集中力量抓了对新宪法的学习、宣传、讨论、修改工作,组织全区各阶层人上讨论、学习、修改新
宪法。人大常委会委员13人带队深入全区82个单位进行宣传指导工作。在提高认识的基础
上,组织人民群众修改、讨论,收集修改补充意见汇总上报。1983年,新宪法正式颁布后,区人
大召开常委会,听取“一府(区人民政府)、两院”(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学习、贯彻、实施
新宪法的情况汇报,并作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宪法的决议》,同时还加强了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宣传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有关部
门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食品卫生法》、《婚姻法》、《森林法》的执行情况。根
据上级有关五年内在全国人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指示精神,区人大常委会做出实施各项法律
的决议13项,进行法律专题调查14次,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法律知识12次,保证了各项法律、
法令的实施。
认真行使职权,监督“一府(人民政府)、两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工作。根据《地方组
织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1980~1986年,认真按照法律程序任免了区长、副区长及“一
府、两院”其他工作人员。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7次,组织召开人大常委会议35次,依法任
免干部124人,做出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族、民政工作的重大事项决议
18个,并制定同“一府、两院”联系办法两个,听取、审议政府各部门报告30个,提出代表提案
548件(含市497件),分别转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使提案的80%得到落实。
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活动,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1980~1985年,对安全生产、护林防火、中小学教育、食品卫生、市场管理等重大问题,组
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17次,抽调代表及有关部门的人员专题调查18次,并及时将调查、视察
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报告,转区政府处理。
1980~1985年,共受理人民来信112件,接待来访群众203人次。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代
表座谈会103次,成立了40个代表小组,参加代表423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