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设置
1952年9月29日,成立伊春县。1957年7月26日,成立伊春市。是时,县、市人民法院直
接行使对南岔各类案件的审判权。
1957年7月,伊春市人民法院在南合建立南岔人民法庭,为市院组成部分。主要担负调解
民事纠纷和简单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理。管辖范围为南岔、带岭、浩良河3个区,编制3人。
1958年,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干部业务素质的提高,市法院决定从下半年起,将刑事案
件除无期、死缓、死刑和重大疑难案件外,其它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南岔法庭审理。
1959年,市法院将金山屯区刑事案件划归南岔法庭审理。
1964年,根据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和伊春市人民法院有关文件通知,南岔人民法庭改称
南岔区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和秘书室。编制8人,院长、副院长各1人。
1966年3月,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带岭、浩良河区建立人民法庭,隶属南合法院领
导。新建法庭编制各2人,由南岔法院派去1人,当地政府选派1人,参加所在法庭工作。
1966年5月,发生“文化大革命”,当时对法院工作虽有干扰,仍能坚持正常办案。
1967年,南岔法院成立群众造反组织——红色造反团,成员5人,后来从红色造反团拉出
去2人,成立了飞鸣镝造反团。
同年4月,红色造反团加入政法兵团,后来政法兵团又成为南林兵团总部一个成员组织。
1967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支左部队对公、检、法实行军管,法院解体,干警集中
办班学习;造反组织不复存在。从此至1973年8月前,由公安机关行使审判权力。
1973年9月,恢复审判机关,重建南岔区人民法庭。设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秘书室
编制9人,庭长、副庭长各1人。
1978年,法庭编制增至19人。
1979年,恢复南岔区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编制37人,院长1人(暂缺)
副院长2人。
1980年,增设接待科、秘书科。编制44人,院长1人,副院长2人。
1981年5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通知,增设经济审判庭。
1982年,应农垦浩良河化肥厂的请求,为方便化肥厂及浩良河镇居民的民事诉讼,以浩良
河化肥厂为主成立浩良河人民法庭。编制5人,化肥厂出3人,南合法院派2人参加法庭工
作。同年11月,南岔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化肥厂干部张跃宗为浩良河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
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法
院为配合“严打”斗争,加强办案力量,审判人员增到47人。
去年11月,由于农垦浩良河化肥厂的请求,经南岔法院讨论同意浩良河人民法庭从1984
年起,只办本厂所属范围内的民事案件,浩良河镇居民的民事案件仍归南岔法院民庭审理。同
时,将浩良河人民法庭改为浩良河化肥厂法庭,审判业务上仍隶属南岔法院领导,南岔区法院
派去的2人撤回。
1984年,为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根据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通知,设立了刑事审判
二庭,担责型事案件的复查工作。
1985年,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刑事审判二庭、接待科、办公室。编制
为51人,院长1人,副院长2人。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