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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57年7月~1963年,刑事与民事案件的审理没有明确分开,法庭审判人员刑、民事案件
都办。
1958~1966年,共审理反革命、杀人、强奸、盗窃、流氓、诈骗、拐卖人口、奸淫幼女、放火、
伤害、贪污、投机倒把、盗伐林木和其它各类案件448件。
1967~1973年,由公安机关审理反革命、杀人、强奸、奸淫幼女、流氓、盗窃、伤害和其它各
类案件工03件(根据现有卷宗统计)。
1974--1978年,共审理反革命、杀人、强奸、好淫幼女、伤害、抢劫、流氓、盗窃、诈骗和其它
各类案件252件。
1979~1985年,共审理杀人、强奸、好淫幼女、伤害、抢劫、流氓、盗窃、诈骗、引诱容留妇女
卖淫、爆炸和其它各类案件678件,825人。
1959~1985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48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