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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64年,法院设民事审判组。
1958~1966年(不含1960年),共审理离婚、抚育、赡养、其它婚姻家庭财物纠纷、房屋、债
务、赔偿、继承、土地和其它各类民事案件1473件。其中1961年至1964年,共审理各类民事
案件714件,婚姻案件520件,占4年案件总数的73%。
1967~1973年,共审理离婚、抚育、赡养、其它婚姻家庭财物纠纷、房屋、债务、赔偿、继承、
土地和其它各类民事案件441件(根据现有卷宗统计),其中,调解369件,判决31件,其它处
理41件。
1974--1979年,共审理离婚、抚育、赡养、抚养、其它婚姻家庭财物纠纷、房屋、债务、赔偿、继
承、土地和其它各类民事案件1425件。其中调解1107件,判决50件,其它处理268件,其
中1974~1976年,审理各类民事案件661件,其中婚姻案件291件,赔偿案件245件,婚姻案、
赔偿案各占这3年案件总数的44%和37%。
1980~1985年,共审理离婚、抚育、赡养、扶养、其它婚姻财物纠纷、房屋、债务、赔偿、继
承、土地和其它案件2120件,其中婚姻案1107件,赔偿案448件,其它案565件。在审理的案
件中,调解1647件,判决163件,其它处理310件。
1958~1985年,总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545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