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人民陪审
第五节 人民陪审
1958~1966年,人民陪审员由基层推选、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参加审判工作。
1967~1979年,临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1980年,根据国家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由基层单位推选,经南岔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195名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审判任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权
力,同审判员一起参加阅卷、调查、审理合议、判决等审判活动。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权
力、地位的提高和审判程序的合法化。
1958~1979年,在法院(庭)审判的案件中,多数实行了有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制度。
1980年~1985年,在法院审判的案件中,全部实行了有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