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案件复查
第六节 案件复查
1966~1978年,刑事申诉案件,由审判人员复查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或维持原判。
1979~1983年,法院抽调专人组成刑事案件复查班子,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判处的政治
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以及“文化大革命”以前有申诉的案件进行复查。当时根据中共中央
(1978)78号文件和(1979)76号文件规定:“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使冤、
假、错案得到纠正。
1984年,按审判监督程序规定,根据上级法院有关要求,成立了刑事审判二庭,专门负责
刑事案件的复查工作。
民事案件有申诉需要复查的,按审判监督程序由民事审判庭自行复查。
1966~1985年,共复查刑事案件480件。其中,1979~1982年复查343件。这4年复查的
案件中,无罪平反35件,改判30件,其它处理5件,维持原判27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