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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信访接待

第七节 信访接待


1957~1959年,法庭信访接待无专职分工。
1960~1966年,院(庭)信访接待工作由书记员兼职。
1967-1973年8月前,由公安机关行使审判权力。
1973年9月~1978年,法庭由民事审判组设1人负责信访接待。
1979~19B5年,法院设信访接待科,设科长1人,接待员2人。
信访接待,除接待属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刑事申诉等正常受理的案件和处理来信来访、
简易纠纷外,还接待处理不属法院管辖的来信来访,以待分理后转有关部门处理。
1957~1985年,总共接待处理来信3313件,来访3426人次,调解简易纠纷231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