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晚婚晚育

第二节 晚婚晚育


宣传
1979年8月,区革委会下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黑龙江省关于提
倡晚婚和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针对全区的情况提出10条补充意见。
1982年9月,区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南岔区农村人民公社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暂行规
定》的通知。针对全区农村的具体情况又做了13条具体规定。
1984年5月,区政府下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几项规定》。这是根据上级有关政策,
总结南岔区的经验而制定的地方法规。全文做了5项12条规定。
 1985年7月,区政府下发“关于婚前检查的通知”。规定青年男女在结婚登记前要经过健
康检查,并接受掌握科学避孕方法及妇幼保健方面有关知识的教育。
自1983年始,每年元旦至春节期间,为全区计划生育宣传月。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有
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通过举办专题板报、橱窗、广播电视;召开动员会、座谈会、
宣讲会、表彰会;专题展览;文艺演出等形式来宣传人口理论、计划生育政策和优生优育的知
识。同时派出计划生育宣传小分队、手术队,对全区进行检查、指导和节育手术工作。
1979年至1985年,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共举办关于计划生育宣传、理论、统计、技术培训班
7次,培训学员646人。
1982年以来,区政府与区直各单位制定计划生育工作承包合同,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条
件。合同在出生人口、计划生育率、多胎控制率、药具使用有效率和抚育费“三免费”等做了明确
的规定。
自1982年8月~1985年,区政府先后三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多育的71人,做了
停薪留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晚婚
1979年,根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精神,执行晚婚制度。提倡晚婚、晚育、少生。
要求在农村的结婚年令为女23周岁、男25周岁、在城市男26周岁、女25周岁以上。
自1984年1月1日起,青年男女结婚以女方为主,只要女方达到晚婚年令,男方达到婚姻
法规定年令即可登记结婚。
晚育
1979年,实行鼓励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1个,最多2个,生育间
隔3年以上。
1984年,区委、区政府提出要落实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1个孩子,
严格控制第二胎。
1984,根据上级有关“开小口”的政策,至1985年末,全区对符合有关规定的209人放宽了
政策,允许生了第二胎。
全区节育率1976年为92.95%,1978年为96.18%,1980年为88.8%,1982年为
88.51%,1984年为92.12%,1985年为8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