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独生子女

第四节 独生子女


1979年12月,区革委会下发关于发放独生子女抚育费奖金的通知。决定对全区14岁以
下,经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给独生子女证的儿童,由1979年12月1日起,属城镇人口者,
凭证发给儿童抚育费奖金40元。属农村人口者,奖励400工分,抚育费奖金的来源及承担单
位,按《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和黑计育办(79)21号文件规定执行。
1983年,南岔区发放独生子女抚育费由原40元增为60元。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