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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优抚

第三节 优抚


烈军属优抚
根据内务部优待条例,对战争中牺牲的革命烈士家属(包括病故军人家属)、军人家属、革
命残废军人和带病复员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在生产生活上,实行群众优待,政府部门协助支援,
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村民的实际生活水平。1946——1952年末,汤原县第五区(南岔)先后采
取了积金扶持,代耕方法帮助军烈属、退伍残废军人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对过路的残废军
人,民政部门给他们一定的路费,农村平均每年约有2500个代耕劳动日。1952年末,南岔区归
伊春县,县政府每年指令各区对优待户实行照顾。1964年,区(局)政企合一以后,林业上的军、
烈属,革命残废军人统一由区民政部门管理。据1974~1985年统计,政府发给军烈属革命残
废军人残废金108960元,荣复、转、退军人生活费349278元。
(见附图)
优抚普查
区政府对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残废军人,残废民兵、民工,残废人民警察进行了几次普查
工作,不同等级的残废人员,按标准发放抚恤金,农村每人每月30元,小城镇每人每月30元,
城镇每人每月35元。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的粮油、副食、蔬菜按地方最高标准优待,其中,完
全丧失生活能力,起居饮食需人扶持者,每月发给40元护理费。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实行
公费医疗。
1952年,南岔区据不完全统计有残废军人20余人。根据残废等级和残废原因,确定抚恤
金额。1985年末,全区优抚定期定量补助的城镇人数12人,农村24人,孤老4人,每月共计补
助金额780元。
(见附图)
(见附图)
定期定量补助
按政府规定标准,对荣复、转退军人,失踪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对临时困
难的还给临时补助。1979年,优待对象38人,全年共计发补助金额6104.70元。1981年末,定
期定量补助对象B人,补助金额303,000元,其中,临时补助8,000元,补助工分7,200分。1985
年末,定期定量优抚对象40人,月补助金额780元。
拥军优属
建国后,南岔区(局)先后更换3次“烈士家属”“军人家属”门牌。每逢“八一”、“元旦”、“春
节”,区委、区政府举行军民联欢会,并向军烈属,荣复退伍军人发放慰问信、年画等慰问品,组
成慰问小组,分片到优抚对象家走访,解决实际困难。各学校组织学生给部队战士写慰问信,邮
寄自编的诗歌,自录的录音带等。1985年,区政府还把老山前线的战士家属、亲友们的生活情
景,用录像带录制下来,邮给前方战士,鼓舞他们的战斗士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