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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救济

第四节 社会救济


建国前,南岔区交通不便,气候变化无常,旱、水灾接连不断。当时反动政权不但不给救济,
反增加捐税,盘剥百姓。
建国唐初期,党和国家对林区作业人员极为关怀,分批发放大量的救济款和统销粮,拨放
无息贷款等。1949年汤原县政府给南岔区投放贷款345000元,用于购卖粮食、种子、马匹等生
产生活资料。实年,政府除给予大量的物资外,还按灾区受灾善给予一定量的积金救济,使灾 
区人民生活有保障。
按国家规定,政府民政部门对犯罪分子(已判刑无自给生活能力的)家属给予一定量的生
活补救。
政府对于城镇无自救能力的困难户、五保户,给予必要的临时定量补助。全区受临时定补
的城镇救济户102户,211人,农村救济户74户98人。
1960~1962年,三年困难时期,国家精减了一批老弱病残联工,根据中央224号文件精
神,从1966年开始,对其中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无依靠,生活困难者,办理救济手续,发给本人原
工资的40%的救济费,并享受医疗费三分之二。市岔区(局)符合条件办理救济手续的15人,
每月国家补救416元。
(见附图)
(见附图)
南岔区还组织城镇闲散人员、老弱残人员实行生产自救,于1977年成立南岔福
利厂,到1985年底共计安置94人就业。其中聋哑人22人,残疾人40人,有固定资
产2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