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婚姻登记
第六节 婚姻登记
解放前,南岔区域的买卖、包办婚姻常有发生。建立民主政权,几经教育而觉悟的人民纷纷
到区政府要求冲破习俗,走向新的生活。每年都有120余对夫妇要求离婚。对此,1952年起,区
委领导广大人民学习《婚姻法》,同时多次举办了婚姻法训练班,按《婚姻法》规定男20周岁,女
18周岁,经过自由恋爱,双方同意,可到区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区长亲自负责。从此,
未发现买卖、包办婚姻情况。
1974年,伊春市政府下发了青年晚婚年令规定男到27周岁,女到25周岁,不实行者处
罚。1980年,国家颁布新《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准予登记。政府提倡晚婚晚育,
一对夫妇只生1个孩子。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