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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上级文件批复

第二十二篇 附录

第一章 重要文件辑存

第一节 上级文件批复



一、美溪林务分局与南岔林务分局合并

伊春森林工业局令
第1092号办字第16号
美溪、南岔、五道库分局:
根据东北林管局的决定和便于经营管理,经上级批准,决定将吴溪分局与南岔局合并为南
岔森工局。
(一)原美溪分局所属梅花作业所(2个车间)包括施工小队及当地基建施工干部在内全
部干部及财产移交五道库局接管。
(二)美溪分局除梅花作业所外,全部移交南岔分局接管,撤销美溪分局。
(三)一切移交工作,责成原美溪分局长吴启发及副局长李艳丰负责处理,(由7月4日
起)希即遵照执行。
此令
伊春森林工业局
1953年7月5日
二、南岔林务分局改称“东北森林工业管理局南岔森林工业局”
东林办字第4120号
各森林工业局、分局、带岭实验局:
为适应东北森林工业工作发展的需要及贯彻加强生产管理,加强基层与精简节约的精神,
本局决定将所属基层机构进行调整,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批准兹公布如下:
取消森林工业分局二级,改伊春森林工业局为东北森林工业管理局伊春分局,龙江、佳木
斯、牡丹江、吉林等森林工业局撤销后改为办事处,辽东地区只有2个分局,故不设办事处,带
岭森工实验局仍不变动,属各森林工业分局一律改为森林工业局,统归本局直接领导。
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
东北森林工业管理局
1953年7月3日
三、浩良河镇从南岔区划出另行组建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黑字第240号
批准伊春县调整行政区划年增加行政编制由
为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批准你县将现4个区改为美溪、浩良河、乌马河、五营等4个区,
伊春、双子河、带岭、翠峦、南岔等5个镇的建制。并在行政编制的基础上,增加55个行政编
制,其中县人民委员会增加15名,区镇增加40名,县和区(镇)增加的人员名额由县根据实际
情况自行分配调整。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
1955年8月23日
浩良河从南岔划出另行组建区
南岔(二区)变南岔镇的通知批复
伊春县人民委员会命令
第544号,伊民字第37号
各县辖镇人民委员会、区公社:
为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以适应林区各项生产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林区政权组织建
设工作,现已经省于1955年10月14日黑民字第1497号,批准我县调整县改划区、镇村的行
政区划。现予公布如下:
一、(略)
二、(略)
三、将第二区辖南合村级镇建制撤销,建立县辖南岔镇;镇下设14个居民委员会(后兴屯
在内)。
四、(略)
五、(略)
六、将原第二区所领导的中兴、双合、学习、佳林、新林等5个村,(柳树在内),并将原第三
区所领导的木曾村原第二区所领导的晨明,桦阳、梧桐、吉兴、永林、北阳、太平等8个村(绿潭
等6个村在内),及原第二区辖浩良河村级镇,计9个村镇划入,建立浩良河区公所,区公所设
在浩良河镇。
七、(略)
八、(略)
九、(略)
伊春县人民委员会
1955年10月25日
四、南岔镇交市岔区的批复
伊春县人民委员会关于撤销伊春县辖乡、镇建立伊春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和机构设置与选
举工作的通知
第468号,伊民字36号
各乡、镇人委、区公所:
根据国务院55次会议设置伊春市的决定和省关于设置市辖区、街道办事处、乡的通知精
神,特此决定如下三项工作,希各镇、乡、立即执行。
一.区、乡、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划机构设置
1.略
2.将南岔镇撤销,将原木曾、中兴二乡划入,其乡的建制不变。合并建立市辖南岔区,区设
在原南岔镇区所在地辖16个居民委员会。
3.略
4.略
5.略
6.将原浩良河镇撤销,将晨明、永林二乡划入,其乡的建制不变。合并建立市辖浩良河区,
区设在原浩良河镇,区所在地下设6个居民委员会。
伊春县人民委员会
1957年11月26日
五、伊春市革命委员会关于成立南岔区革命委员会的批复
伊革委变字(68)第4号,
黑龙江省伊春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对南岔区成立革命委员会请示的批复
南岔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
根据你们的汇报,经市革命委员会第62次常务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批准成立黑龙江省伊
春市南岔区革命委员会。
伊春市革命委员会
1968年1月27日
六、撤销浩良河区、划归南岔区
伊春市革命委员会;
伊发字(69)196号,请示报告收悉。
省革命委员会同意你市南岔区和浩良河区合并为南岔区;友好区和双子河区合并为友好
区;成立小西林区。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1969年10月13日
七、黑龙江省伊春市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
(68)伊革委生卫字第171号
关于市立第二医院移交南岔区革命委员会的通知
南岔区革命委员会、市立第二医院革命委员会:
为改变过去机构庞大,层次重叠,人浮于事,效能低劣,管理权过分集中的状况。生产委员
会决定将市立第二医院党、政、财、文所有权从5月1日起移交给南岔区革命委员会:
(一)市立第二医院的党、政和人员管理权(调配、任免)统一交给南岔区革命委员会,由
市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卫生组统一造册,连干部档案一并于5月5日前交给南岔区革命委员会。
(二)市立第二医院从5月份起原有财务关系均以1968年4月末数字为准,分别造册,一
并交南岔区,市从5月份起不再拨付任何款项。
黑龙江省伊春市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