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区划变更
第二节 区划变更
黑龙江省伊春市革命委员会文件
(67)伊革委生计字第17号
一、关于南岔局与鹤岗局部分企业经营区域调正的通知
南岔、鹤岗林业局:
为了积极地建设开发鹤北林区,以鹤岗为骨干蓄积力量,最近几年把鹤北的公路网修建起
来,为建设新局创造条件,鹤岗局的工作重心应移到鹤北林区的建设上来。为使修路工作正常
进行,使基建职工在冬闲期间有工作可做,经研究决定,现将南岔林业局所辖朱拉比拉河后塔
部分林区划给鹤岗林业局经营。
①划给鹤岗后的林区共有24个林班,从11、34、35林班以东划给鹤岗局。总面积5332
公顷,总蓄积60万立米。双方应即派员去观地划界埋桩。
②划出的林区所有森林资源资料,由南岔林业局造册交给鹤岗林业局。
③划出的林区,今后的采育经营由鹤岗林业局负全部责任。
以上希即执行
黑龙江省伊春市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章)
1967年5月17日
二、关于把西林区小西林河上游林区和美溪区部分林区划给南岔区经营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地区计划委员会
伊计发(1976)131号
关于把西林区小西林河上游林区部分林区划给南岔区经营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地区计划委员会
南合、美溪、西林区: 伊计发(19)
为合理搞好森林经营,经报请地区审查同意将西林区小西林河上游65、71、72、73、77,5个
总体和美溪区70总体按1971年森林资源复查绘制的1:10万林相图,面积10396顷,蓄积
102万立米划给南岔区经营。南岔区在经营中要切实做好林政管理,森林防火等工作。各区要
严守区划境界,不得超境或擅自进入别人代区从事采伐和其他经营活动。已经越界采伐的单位
应自觉的立即撤出。
伊春地区计划委员会
197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