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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政

第二节 税政



(一)根据中央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颁布的《税工人员纪律守则》和
红星税务工作的实际,分别建立健全了分局长岗位责任制,股长岗位
责任制,专管员岗位责任制等三项规章制度。
总的要求:认真执行税收,不收入情税、关系税,做到以率计税,
依法办事,税款入座及时,搞好“一审、二查、三签字”,努力实现黑
龙江省税务局提出的征收管理“五项指标”,征管工作达到“三化、一
清”,企业纳税划类管理。
(二)税制改革,1962年7月,成立红星税务分局后经过了两次较
大的改革。
1973年合并税种,把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统一税及其附加,城
市房地产税、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和屠宰税,仍然保留,
但对个人和外侨征收。
简化科目、税率,原来工商统一税的税目、税率复杂、经过改革
对税目税率进行归类、简化。
废除了原来不合理的规定,对少数不明显,不合理的税率做了必
要的调整,例如取消产品征收率等。
经过这次改革,我国工商税收共有九种,即:工商税、工商所得
税、车船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贸易税、畜禽
交易税、关税等。除盐税、关税、城市房地产税、当时红星税务分局
未开征外,其余六种均全部开征。
1984年,税制改革内容是:原来的工商税、改征产品税、营业税、
盐税、增值税等九种,增加到20种。税目是:产品税、营业税、增值
税、盐税、资源税、利润调节税、固定资产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
税、特种消费所得税、屠宰税、集市贸易税、牲畜交易税、工商所得
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建筑税和能源交通基金税。自1983年已经开
征。
(三)税征管理范围,主要负责红星区内3个街道办事处,9个林场、
经营所、15个青年厂(队),全区包括山上、山下的国营、集体、个体
企业户。
工商业务数是:国营企业32户,集体企业24户,个体企业207户,
总计263产。
目前在红星区开展的税征种类有:工商所得税、工商统一税、房
产税、屠宰税、畜禽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胶轮大车、载重汽
车、自行车》、国营税、产品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建筑税、能源基金
税、奖金税。
税金检查方法是:对国营、集体采取按帐查实征收的方法,每月
核查一至三次。对所得税,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对个体和市场税收检
查是:采取业户自报,认定征收的方法。对市场采取进市场登记,当
日征收,对本地有临时商贩证的,采取半月或一月征收的方法,例表
附后。
(见附图)
(见附图)
(见附图)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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