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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兵役

第二节 兵役


从建区(局)以来至1985年未,兵役工作执行的是全国一届人大二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1978年3月全国人大五届一
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即:由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与
自愿兵相结合的制度。
1960年至1985年间,共征集兵员723人,逐按上级要求,保质保量
地完成新兵征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