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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费医疗

第二节 公费医疗


1985年2月前,本区(局)职工家属的公费医疗是按森林工业劳保
医疗的规定:凡林业企业的职工,享受劳保医疗,其职工供养的直系
亲属,享受半费劳保医疗待遇。劳保医疗体现了党和人民政府对职工
和家属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家属到基层单位医务所就医,须找医生诊断
开处方,到财务室纳半费,方可取药。全区各单位的职工和家属常到
医院就医,持本单位免费证明或半费,到医院控等定登记造册,建立
病历袋,发给免费诊疗手册或半费诊疗手册,方可就医。1980年,施
行全局职工和家属持局统一发的职工免费医疗证,家属半费医疗证,
到医院就诊医疗。每半年由区(局)卫生科复查一次医疗证。
1965年前,基层卫生所到医院次药,是一次核销的方法。1966年
后,把提出的职工医疗费,仍除掉卫生系统的职工工资和医院管理费
外,剩余为职工和家属的医疗费;医院和基层医务所将剩余的医疗费
按6比4分别发用,即医院为60%,各基层所与周卫生科各卫生所40%
的医疗费,按各单位的职工家属的人数,统分到各单位卫生所包干管
理使用。没有卫生所的单位由医院包干医疗。
1976年,区(局)部分单位的卫生所,对其家负和非劳保人员(参加
农林营林劳动的家属、青年),实行合作医疗。当时在汤洪岭林场召
开过兴办合作医疗和大搞中草药的现场会议,会后区医院培训赤脚医
生10多名,由于受“左”的路线影响,管理体制不完善,合作医疗费超
支,实行不长时间便解体了。
1985年3月,随着医疗机构的改革,为加强职工和家属劳保医疗
经费的管理,由医院提出医疗费改革方案,经区政府同意,采取了把
每名职工全年月平均50%的医疗经费,发给职工个人的办法,发放标
准是:10年以内工龄的每月1.80元,10年以上至20年工龄的每月2元,
20年以上工龄的每月2.20元。职工到医院和卫生所就医一律收整费,
职工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100元以内,由医院给核销75%,220
元以内的给核销80%,300元以内的给核销85%,300以上的给核销
90%。对离退休的老干部,患病住院的医疗费全部核销,职工家属在
门诊就医收整费,家属住院医疗费由医院核销50%。自实行医疗费改
革以来,仍有继续超支的趋势。
附:历年医疗费统计表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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