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政事务 1. 拥军优属
对烈属、军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复员退伍军人实行优抚工作是
从1960年开始的。逢年过节由区(局)领导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慰问小
组,走家串户地—一给军烈属拜年,进行慰问。学校自动组织学生分
成小组,到烈军属家挑水、劈柴、清扫庭院、进行拥军优属工作。
1975年至1983年,区政府先后两次召开军属和残废、复员、转业、
退伍军人代表大会,总结交流优抚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先
进个人。
2. 复员安置:
红星区(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于1957年开始的。当时
没有民政科,由人事科兼管,同有关部门配合进行。
1957年至1959年安置转业退伍军人134人。
1964年至1965年安置转业退伍军人7人。
1972年至1985年安置转业退伍军人432人。
附:历年优抚安置一览表
(见附图)
(见附图)
3、社会救济:
红星区(局)社会救济工作,于1970年开始的,救济的对象是社会
上鳏、寡、孤、独五保户和老、弱、病、残的困难户由区民政部门负责
保吃、保住、保穿、保治病、保葬。
自1970年至1985年末全区社会救济42户,85人,发放救济款
179,145.86元。详见附表:历年救济款发放统计表。
(见附图)
4、婚姻登记:
红星区婚姻登记是从1959年开始的,全区凡是结婚与离婚的一律
到区政府民科登记。按规定办理结婚和离婚手续。对离婚双方调解无
效,对子女财产有争议的介绍到区人民法院裁决。
自1959年到1985年末,办理结婚登记4,330对。
附:历年婚姻登记统计表
(见附图)
5、殡葬改革:
红星区(局)自1957年至1985年11月实行土葬。用棺材将死者遗体
入殓,送往距镇东2公里外的石头山脚下埋葬。
1985年12月1日开始,除回民以外,凡是死者一律实行火葬。有
专用殡葬车送往新着火化场进行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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