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民政 [机构]1952年12月,成立伊春县第四区人民政府至1960年2月末,翠峦区民政
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负责。
1958年10月,成立翠峦人民公社,增设2名民政助理员,具体抓民政工作。
1960年3月,成立翠峦人民公社民政科,常喜胜任副科长(以副代正)。
1967年7月14日,成立翠峦区革命委员会,民政工作归区革委会群众工作部民政
组负责。
1967年8月16日,归区革委会政治工作委员会民政组负责。
1970年6月21日,成立翠峦区革命委员会民政劳动科。
1973年1月4日,撤销民政劳动科,成立翠峦区革命委员会民政科。
1980年9月22日,撤销翠峦区革命委员会民政科,恢复区(局)民政科至今。
[优抚工作]翠峦区(局)优抚工作始于1952年,1956年攀峦区仅有5户军属中没
有劳动力享受定期补助。从1957~1985年末,优抚军、烈属130户。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翠峦区(局)的实际情况,翠峦区民政部门按照伤残军人
证和伤残等级,一年两次发放抚恤金。无伤残证在乡复员退伍军人无生活能力的,根据
生活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生活救济。每逢元旦、春节及“八·一”建军节期
间,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复员退伍军人、军烈属座谈会。春节期间,为优抚户送
春联、年画及节日慰问品,并对荣复转业军人及军烈属进行走访慰问。
[军人安置]翠峦区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从1952年开始,截至1985年末,安置复
员转业军人2 00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军人安置工作受到冲击。粉碎“四人帮”
后,翠峦区民政部门对全区(局)2 000多名荣复转业军人进行普查登记,落实了优抚
政策。1983年4月,成立由常务副区长负青,政府办、民政科、武装部、人事科、劳
资料、计统科、教育科、卫生科等有关科室部门负责人组成翠峦区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
组,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科,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安置途径有5条。①对那些德才
兼备,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又符合干部“四化”要求的退伍军人,向区委组织
部门推荐,经组织部门考核,按照其专业特长;提拔到适当领导岗位。②对那些有专业
知识骨干,向劳动部门推荐。如机动车驾驶员、电工、修理工、理发师等,一律按部队
时级别安置本工种。③对那些没有专业情长退伍军人,不歧视,不冷落,尽力按他们各
自的特点适当安置工作。④对在部队立功受奖和超期服役人员给予优先照顾安置。⑤对
自愿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发挥一技之长从事个体经营退伍军人,区政府给予支持和扶
持。他们当中既有区(局)机关干部,又有基层单位负责人,既有白衣战士,又有技术
革新能手。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人已成为企业经营骨干和促进生产发展的栋梁之才。如退
伍军人薄德奎1980年4月提拔副科级干部,1984年6月提拔翠峦林业分区工会主席
(副处级)。退伍军人任国祥,1984年提拔 区(局)党委办主任。
[社会救济]从1952年,开展民政社会救 济工作,截至1985年,翠峦区有救济产67
户,110人。年平均救济费开支近4万元。全区救济对象主要分为8类,①1961年1
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的老职工,按退休前基本工资40%救济。②社会
上无依无靠孤寡老从③父母双亡,无劳动能力残疾人。④夫妻双方无职业,都丧失劳
动能力,子女正在读书(不满18岁)。⑤父母双亡,没有其他亲人抚养孤儿。③犯罪人
父母无职业,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子女。(7)犯罪人妻子无职业,丧失劳动能力于
女又小正在读书(不满18岁)。(8)参加集体单位5年以下,由于某种原因单位解体,男
女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子女正在读书(不满18岁)。对符合救济标准救济户,政府实
行定期定量救济补助。1973年以前,1户1人每月补助8元,1户2人每月补助16元。
1974~1985年未,1户1人补助10元、2人补助16元、3人补助24元、4人补助43元。
此外,每逢换季或救济户遇到暂时困难,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婚姻登记]1952~1985年,全区办理结婚登记8 375对,平均每年194.8对。
1980年以前,凡符合《婚姻法》规定女满18周岁,男满20周岁以上条件,男女
双方自愿结合者,均可持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结婚登记介绍信和男女双方户口
簿,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书。
198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规定结婚年龄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1984年7
月,区政府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青年;除携带男女双方个人户口簿和所在单位
(或居民所在办事处)介绍信外,还要持职工医院或卫生防疫站男女双方身体检查证书
及计划生育部门计划生育准生证,民政部门方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签发结婚证书。
1984年,翠峦区民政科正式建立婚姻档案室,按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先后顺序,男
女双方个人简历、结婚登记时间登记造册,存入档案柜,每月一册,每年一个档案柜,
以便查寻。
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翠峦区民政部门采取“两审、两间、五不登”工作方法。“两
审”,即审查婚姻登记当事人户口,看是否合乎法定年龄;审查婚姻登记当事人婚姻状
况证明,看其是否符合结婚登记规定。“两问”,即婚姻登记当事人是否患有妨碍婚
烟疾病及无三代血缘关系;问男女双方婚姻基础及恋爱过程,看男女双方是否自愿,有
无父母包办和干涉现象。“五不登”,即男女双方当事人不是本辖区居民不登;双方当事
人不到场或男女一方不到场不登;当事人所持结婚证明信内容不全不登;他人代为申请
登记不登;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不到婚姻法规定最低年龄不登。
(见附图)
[殡葬改革]1978年11月以前;翠峦区(局)实行土葬,即人死后用棺材土葬。
1978年11月20日,翠峦区革命委员会批转民政科《关于推行火葬工作的报告》,决
定凡翠峦镇内、么河、北山等地伤亡病故者,从1978年11月20日起,一律实行火
葬。此后,除山上部分场、所外,一律实行火葬,翠峦区第一个火葬者是翠峦区(局)
机关托儿所所长、女共产党员王文霞,于1978年12月1日在伊春火葬厂火化。
1972年前,翠峦区(局)所在地设有墓地6处,大部门设在山角下和公路两旁。
从1972年开始,翠峦区革命委员会决定对区(局)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将距区
(局)址5公里沿河一带至保险坝的三角区,划为区(局)公墓区。1979年,在和平村
河东沿大河边建一座殡仪馆存放故人骨灰。
1984年,区政府投资5万元,在区(局)公墓区靠公路分重建1座300平方米
殡仪馆;将殡仪馆存放骨灰迁入新址。
1985年4月2日,区政府决定,动迁西山附近坟墓区,迁移坟墓1072个。7月
25日,区政府下发翠峦区《关干殡葬改革的规定》,区政府规定,从1985年8月1日
起,凡属翠峦区(局)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场(所)居民、
农业社员及外地来翠峦人员,死后一律实行火葬,严禁土葬。是年,翠峦区(局)基本
杜绝土葬,全部实行火化。
(见附图)
[政权建设]1952年12月1日,建立伊春县第四区人民政府,所辖翠峦、乌马河2
个镇和丰林、富林、乌敏河、工林、保安、太平岭、森林等7个村。
1955年10月5日,第四区人民政府改为中共伊春县翠峦镇委员会,所辖翠峦、中
心、光荣、保安、繁荣、工林、建设、和平、新华、新春、新生11个街道委员会和
太平岭1个村,每个街道设街长、文书各1人,委员若干人。
1957年11月29日,中共翠峦镇委员会改为中共翠峦区人民委员会(简称区人
委),民政科设民政助理,负责街道委员会工作。并新增设太平岭、高源。岳山、森林
4个街道委员会,总计匕个街道委员会。
1960年11月,翠峦区人民委员会、林业局、人民公社并存,区人委所辖设18个
管理区,镇内8个,山上10个,每个管理区2~3人,街道居委会12个。
1963年11月27日,将新生街划出一部分,增设幸福街。18个管理区撤销。
1966年12月14日,翠峦区人委第一、第二两个街道办事处合并,成立翠峦区街道
办事处。
1983年12月12日,区党委根据伊春市人民政府[1983〕34号文件精神,决定
山上街道办事处与林场(所)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分别由各林场、所主任和主管政权工作副主任兼任。
截至1985年末,翠峦区共有14个街道办事处,山上10个,地区4个,24个街道
居委会。
[社会福利]翠峦区社会福利厂始建于1971年,1974年正式移交民政科,由民政
科抽调人员任厂长。厂内职工是民政部门重点救济对象和盲残、聋哑人员。建厂初期,
厂固定资产不足2 000元。厂下设5个班组,即扎花组、按摩组、理发组、修胎组、电气
修理组(于1985年撤销)。每个组均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原则,收入不等。
截至1985年末,全厂职工24名,固定资产54 234.67元。
@img 6W8021A.jpg^JPEG^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