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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检察工作由伊春区人民检察院负责。1978年12月10 
日,成立翠峦区人民检察院后,开始受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刑事案件。主要受理翠峦 
区公安机关呈请批捕刑事案件和移送起诉案件,截至1985年末,受理公安机关呈捕案 
件232件295人。经审查批捕202件262人,起诉交付审判67件217人,退回补充 
侦查3件5人,免诉对件27入,不起诉5件5人,撤诉2人。
1981年6月,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刑事检察工作重点放在严惩杀人、放
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上,在某种程度上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嚣张气焰。
1983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精神,按照“从重从快、一网打尽’”办
案方针,本着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原则,刑事侦察提前介入公安侦查、预审阶段,提
前做好办案准备,加快办案步伐。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