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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79年1月至1985年末,由批捕科设专人对监所进行检察,深入监所检察84次,
发现和纠正各种问题41件,建立健全监所干警岗位责任、监管制度18项,基本控制看守
人员克扣粮食、虐待打骂在押犯人及乱押、体罚等违法问题。减少在押犯人不服管教、
越狱潜逃及自杀现象,强化和稳定监所秩序,改进监所饮食卫生条件。
1983年,根据监所在押人犯逐年增多情况,监所检察助理员建立监所检察登记制度,
详细记录人犯姓名、性别、捕前单位、家庭住址、犯罪类型等,使监所管理达到规范化、
法制化,做到情况掌握及时,问题到正及时。
1983年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开始后,与公安、法院机关相互密切配合,在监所开
展法制宣传教育,以政策攻心,启发和引导在押人犯坦白交待余罪,揭发检举他人,推
动严打斗争深入发展。
此外,对公安干警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察,重点检察干警在各个环节上执法情况,
同时对监所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基本杜绝干警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接受贿赂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