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文化大革命”前,翠峦区(局)设单独设立审判机构,刑事审判由
伊春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1967年1月30日军事接管后,由军管小组、人民保卫组
(后改人民保卫部)负责审判工作。
1973年11月3日,成立区人民法庭,设刑事审判组和民事审判组,定编7人。庭
长吕长江、副庭长陈启才、民事审判组组长邢天福、刑事审判组组长谢景才、书记员任
国祥、法警王奎喜、办公室文秘王桂荣。
1979年4月16日,翠峦区人民法庭改称翠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
组分别改称刑事审判厅、民事审判厅,并设立办公室。同年9月7日牛贵任区人民法院
代院长,1980年10月17日在区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牛贵当选区人民法院院长。
1980年10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
判委员会规定,设立翠峦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982年1月,设立翠峦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厅。
1983年4月15日,步林任翠峦区人民法院院长,牛责任区人民法院调研员。
1985年,区法院有3厅2室,即刑事审判厅、民事审判厅、经济审判厅、办公
室、接待室。人员增至28人,院长1人、副院长3人、审判员10人、助审员3人、
书记员兼法警5人、接待员2人、办公室主任1人、秘书1人、文书1人、管理员1
人。院长步林、副院长丁财、胡景臣、王桂荣。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