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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66年以前,翠峦区民事案件由伊春区人民法院审理。  
1967~1973年,“文化大革命”中,先后由翠峦区军事接管小组、翠峦区革命委员
会人民保卫组、人民保卫部受理民事案件。
1973年11月成立翠峦区人民法庭后,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组受理。区人民法庭依
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51年《婚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受理民事案
件41件,结案35件,结案率85.4%,调解25件,判决10件。
   1980年1月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后,使民事审判工作在处理调
解家庭纠纷案件上增加新依据。按照《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
区人民法院相继建立人民陪审、会议、公判
1983年3月《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使民事审判工作进入程序化、法制
化轨道。1983年根据《民事诉讼法》要求,贯彻“着重调解”方针,区人民法院与各基
层单位签订民事案件分片包干责任状,加快民事审判办案和民事调解工作进度。截至
1985年,受理民事案件951件,结案898件.调解780件、判决67件,结案率94.4%。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