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人民陪审
第五节 人民陪审
1973年11月成立翠峦区人民法庭时,设实行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活动。
按照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和1980年施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实行人民陪审员的制
度”精神,1979年7月15目攀峦区人民法院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对重大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及经济案件,采取临时邀请方法,聘请人民陪审员陪审各类案件。人民陪审员
在接受参加陪审案件时,不仅有权调卷、阅卷、调查核实、参与评议定罪活动,而且也
可以人民群众身份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截至1985年未,翠峦区人民法院聘请人民
陪审员陪审各类案件17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