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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人民调解

第五节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对一般民事纠纷和其他纠纷案件进行调
解,并对人民群众进行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宣传教育。           
1983年,按照《人民调解条例》有关规定,开始对家庭婚姻纠纷、邻里纠纷、经
济赔偿、赡养等进行调解。       
1982年10月至1985年末,调解民事纠纷925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482件,占
民事调解总数52.1%;邻里纠纷128件,占民事调解总数13.8%z打架斗殴201件,
占民事调解总数21.7%;经济赔偿19件,占民事调解总数2.1%;赡养纠纷16件,
占民事调解总数1.7%;其他纠纷79件,占民事调解总数8.6%。
  1985年,按上级要求翠峦区(局)建立96个调解委员会,899人。其中村调委
会2个18人,居委会调委会42个279人,厂矿企业调委会52个602人。全年调解各
类民事纠纷246起,调解率85%,并在地区4个街道办事处和山上10场(所)配备
14名兼职司法助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