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企业登记
第二节 企业登记
翠峦区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分3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1951年3月30日,政务院公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同年11月,国家贸易部制订《工商暂行条例》、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关于公营企业
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登记的指示》和《补充指示》。1954年9月5日,政务院颁布《国
营企业开、歇业管理等问题的报告》,同年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全国私营商业及
饮食业普查工作的指示》。根据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巩固、提高”方
针和1963年国务院颁发《工商企业试行办法》,根据不同时期要求,翠峦区(局)分
别对国营商业、集体开办的工商企业以及合作工商业,进行调查、审核、登记,重新发
放营业执照。
[第二阶段新时期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
搞活”政策,贯彻“国家、集体、个体一起上”方针,根据1978年《国务院关干成立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和1979年《国务院批转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工商行
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精神,按照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部署,翠峦工商分局对辖区
内工商企业,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审核批准。由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放营业
执照,个体户按照经营。改变过去未经申请批准随意开设企业,盲目经营状况,明确经
营范围,明码实价,文明经商,使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走上正规化轨道。
自1980年起,除经常对工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外,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组织
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进行联检工作。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化,翠峦区认真贯彻
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83年3月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工商企业承包如何进行登记发
照的通知》,对翠峦区承包企业进行登记发照,使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化、程序化。
[第三阶段企业登记管理工作]1984年9月,伊春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
放宽工商管理政策的报告》,翠峦区工商分局根据《报告》精神,结合翠峦区(林业
局)实际情况,按工商政策十条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