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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务计划

第二节 财务计划


财务计划为区(局)综合计划组成部分,对财务实行计划管理,是加强经济核
算、改善经营管理的保证。
建局初期,财务管理实行报帐制,没实行财务计划管理,仅对成本计划、费用计划
等项目进行简单管理。1953年7月,建立区翠峦森工局财务科后,逐步完善财务计划体 
系,对森工局所需资金调拨。使用、结算、 分配等,均实行计划管理。财务计划,包括
固定资产折旧计划、流动资金计划、利润计划、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计划、收贷计划、
专用基金计划、道路延伸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等。各基层单位财务计划主要包括3部
分,即成本计划(生产单位)、费用支出计划(预算单位)、流动资金计划(有关单
位)。
区(局)财务计划由财政(务)科根据上级下达财务控制指标,以生产计划为基
础,以劳动定额和物资消耗定额为依据进行编制,由区(局)总会计师审查后,提交区
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上报,经上级审批后贯彻执行。集体经济财务计划,由区(局)
财务科审批后执行。          
全民与集体经济单位,根据区(局)下达财务控制指标,编制年、季度和月份财务
计划,经区(局)财政(务)科审批后执行,计划一经批准,各基层单位应认真执 
行。因生产任务增减或其他原因影响,需要调整计划时,必须按程序办理调整手续,在
未批准前仍按原计划执行。       
财政(务)科坚待每季度或半年,对区(局)直属各单位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纠正。
  1964年8月,区(局)政企合一后,增加政府经费计划和财政收支计划。
  1978年后,部分基层单位开始设立财务计划,其中包括成本计划(生产单位)、
费用计划、流动资金计划、木材售价和单位计划。
  1979~1985年,翠峦区(局)基层单位全部实行财务计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