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固定资产
第四节 固定资产
1948年至1953年6月,翠峦森工分局固定资产由伊春森林工业管理局财务科负责
管理。
1953年7月,翠峦森工局设置财务科,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翠峦林业局固定资产在财务核算上,分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未使
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其他固定资产等5种类型。
各类固定资产均采取按其类别进行归口分级管理,区址民用房屋及建筑物,由城建
科管理;各基层单位房屋及建筑物,由各基层单位管理;全区各行业、各单位机电设
备,由机电科管理;营林公路和运材公路,由公路管理处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将归口
管理的固定资产落实到使用单位,实行会计管帐卡、机械员管设备、管理员管房屋、建
筑物和其他固定资产。
各单位对本单位全部固定资产,必须保证安全和完整,凡未经翠峦区(林业局)批
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拆迁、改造、改装、拆卸、变卖或更换。固定资产进
行大修时,必须纳入林业局大修计划,严格区分大修理和基本建设界限。固定资产报
废,必须经逐级申请,待林业局批准后做帐务处理。
固定资产转移,由主管副区(局)长批准,经机电科介绍,财务科开调拨令,方可
进行调运。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必须本着等价交换原则,不得无
偿调动。
建局初期,全局固定资产比较少,1953年固定资产原值年末数249万元,净值217
万元。截至1985年,固定资产原值年末数 8 002.4万元,净值4 418万元。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