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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财务管理

第六节 财务管理


[营林财务]1957年前,翠峦森林工业局属于单一木材生产企业。1957年开始进行 
更新造林,森工局财务科增设营林财务业务。                  
1958年4月翠峦森工局改称林业局后,财务科设专人负责营林财务综合管理。1980
年营林处与防火办合署办公,财会人员未变 动,1981年营林财务独立至今。
营林财务是区(局)财务重要组成部分,营林财务包括各项营林资金、成本、利
润以及营林事业费支出。营林事业费主要用于国有林采伐迹地、林间空地和荒山荒地更
新造林、育林和护林以及营林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各单位必须按上级批准计划指标,严
格掌握使用,不准挤占、不准挪用。
营林财务收支,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木材销售中提取26%林价费(有林基金)统
一上缴上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主要用于发 展营林生产,扩大森林资源。上级主管部
门,每年按完成生产任务和下达生产成本计划,按各项生产不同环节,下拨资金。
(见附图)
[基本建设财务]1953年至 1958年 12月,翠峦区(林业局)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由  
财务科统一管理,设1人具体管理基建财务工作。1958年12月,设立翠峦人民公社基 
本建设部,主管基建财务工作。      
1970年,基建科和基建工程处合署办公,基建财务科从林业局财务科分离单设机 
构,设1人专门负责基建财务工作。1982~1985年,基建工程处设财务股,编制4人,
其中股长1人、会计员1人、出纳员1人、记帐员1人。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计划,按批准计划执行。任何单位不准搞计划外项目,不准
擅自改变计划,增加项目、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结构;不准挪用计划内建设项目
原料和材料;对不按计划办事,违反财经纪律现象,认真追究,严肃处理。
凡属建筑安装工程,不论其投资多少,新项目和结转项目,必须有批准设计文件、
有预算和资金来源,方可拨款准手动工。否则,不予拨款、不准动工、不准超支和留投
资缺口,如有发生,财政(务)科有权冻结其资金。
各单位自筹资金搞基本建设,必须将工 程项目、资金、物资来源逐项落实,经上级
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自筹资金必须在 林业局财务科“基本建设自筹资金专户”存
放,先存后用,不准打上马预算,更不能边建边筹款。凡自筹资金搞基本建设,必须经
林业局财务科审核资金来源,否则计划科不批项目。对无资金来源乱上项目单位,必须
追究领导责任。
(见附图)
(见附图)
[商业财务]1953年 7月,成立翠峦森工局财务科时,同时设立商业财务,并逐年建立相
应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本着“集中领导、分级管理”办法,商业资金统由商业科掌握,商
业统一组织进货、统一调配商品。山上各场(所)商业点,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商品周转额,
流通费用等指标,实行经济核算。     
商品流通费,执行计划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月终结帐前将费用开支凭证
上报局财务科审批后,方可处理、登记入帐。商业资金必须严格在规定实额内用于商 
品流通,一律通过银行或收付现金结算,严禁赊销商品。
  商业及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商品验收、保管、销售等制度。严格审核商品验收短缺和定
额内损耗,属于个人过失者,追究责任。凡属商品削价、报损(水果、蔬菜、易碎、易腐、
易烂物品除外),都必须经区政府审批。
各单位零售商品采取现金与商品分管制度,实行开票收款,指定专人负责,改变
“一手钱一手货”的销售办法。
商业财务人员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核算手续,及时登记核对,做到帐帐相
符,帐物相符。
(见附图)
[集体经济财务]1979年4月16日成立翠峦林业局集体经济管理处,下设计财科, 
主管集体经济财务工作。下设胶合板厂、刨花板厂、贮木场青年队、山上10个林场   
(经营所)青年队等30个集体经济单位,并分别设财务职能人员。1981年7月14日集 
体经济管理处改称翠峦区农副处,1983年4月27日撤销区农副处,集体经济归区(局)
劳动服务公司至今。
集体经济坚持“一业为主,一主多从”方针,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管理
主要项目有固定资金、流动资金、专项资金、成本开支和其他费用等管理制度。一切
资金、物资、设备及生产资料等为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及部门都不准侵占、挪用、平
调集体经济单位人、财、物。集体经济单位帐面有存款者,按银行规定付给存款单位利
息,欠款单位也要按规定交纳利息。
[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
利益前提下,根据收益情况确定分配标准,收支下帐,使产品实物和帐面相符,支付有
据,购销合理,专款专用。按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搞好两金提取。公积金占
50%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公益金占30%,主要用于职工(社员)福利事业。财务开
支,实行预决算和审批手续,各集体场、队统一到集体经济管理处立帐建户。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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