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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保险

第五节 劳动保险


翠峦林业局1977年以前,执行1958年国家颁发的劳动保险条例,对工人负责生、老、
病、死、伤残管理。1966年以前,生育补助费、退休劳保费、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均
由区工会负责管理,劳动部门只办理工人退休上报审批手续。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
后,对工人退休年龄、工龄、享受老保费标准进行修改。即男工人因病全残退休年龄最低
45岁,提高到最低50周岁,其退休费标准也由原来满20年工龄70%,提高到75%。职工
生、老、病、死、伤残管理由区工会移交林业局财务科负责。104号文件还对退休职工退休
后异地安家者支付给安家费。职工的退休费也分别由人事、教育、劳动部门负责上报审批,
截至1985年底办理工人退休1735人。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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