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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保护

第四节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建局以来由劳动科掌握发放标准。
1952年落实毛泽东主席关于“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
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指示精神,建立健全职工保护用品的发放制度。
1963年执行国家颁布《国营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
1963~1981年全局4 200人享受防护用品,占同期职工总数70%。
1982~1985年全局有5 000人享受防护用品,占同期职工总数72%。
(见附图)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