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调整
第二节 物价调整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物价进行过四次大调整:(一)三次调整了粮油统购统销价格;(二)
调整猪肉、牛肉、羊肉、鲜蛋、家禽、牛奶、蔬菜、水产品 8种副食品的价格;(三)降低棉纺
织品的价格;(四)调整了酒烟价格。
1955年对2 004种日用工业品的价格进行调整,普遍降低了销售价格。其中百货类1 300种,
下降幅度为6.6%;棉布类350余种,下降幅度为3%;医药类60余种,下降幅度为8.5%。1958年10
月,国家对粮油征购价格作了调整。高粮、谷子、大豆、 葵花籽的收购价格均高调10—17%之
间。同时,国家又规定,部分粮食的征购价格高调后,其销售价格不变。1960年国家为了促进
粮食和油料作物的生产,平衡各地粮食价格高低不均现象,再次提高大豆、水稻、小麦、玉米、
谷子的统购价格。调整的幅度为44.80左右。大豆由每百市斤9.60元提高到13.00元,上调35.4%;
水稻由每百市斤7.99元提高到9.50元,上调18.9 0A;小麦由每百市斤9.02元提高到11.53元,
上调26.7%;玉米由每百市斤4.81元提高到8.50元,上调76.7%;谷子由每百市斤4.81元提高到
8.00元。上调66.3%。
1961年至1963年,实行征购任务外超购部分加价奖励或议价收购。此措施对促进农业生产
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1961年由于物品奇缺,自由市场物价昂贵,社会上部分人手中持币量过
大。根据上级指示,以“安定人心,回笼货币”的原则。对手表、自行车、缝纫机、高级针织
品、烟酒等商品实行高价出售。糖果每市斤售价起点为4元,糕点每市斤售价起点为3元,高出
国家牌价2——3倍。1963年后,集市贸易价格与国家牌价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这个时期18种
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价格保持稳定。1965年 3月,供应城镇人口的13种粮食统销价格作了调整,
平均每百市斤由9.39元提高到10.7元。煤和棉布的价格也有所提高。高价糖果、糕点改为平价
出售。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停止物价调整。1970年至1978年,调整了部分商品价格,降
低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但未能解决根本问题,国民经济遭到破坏,物资供应减少,失去了物
价稳定的基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物价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成为改革的重点突破口,为了解决积
累的问题,对物价开始了全面调整。
1979年开始全面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同时提高粮食、油料超购部份价格幅度。提高了
猪肉、牛肉、家禽、鲜蛋、牛奶、蔬菜、水产品等八种副食品的销售价格。为顾及人民生活每
个职工月补助 5元。1980年降低电子产品、化纤织品、钟表等商品的销售价格,同时提高木材、
棉纺织品、烟酒的销售价格。化纤织品下调 28%,棉纺织品上调16%,国产手表平均降低70%。
甲级烟平均每盒提高0.27元,乙级烟平均每合提高0.08元。瓶装酒每斤提高 2元以上,地方瓶
装曲酒每斤提高1元以上,粮食酒平均每斤提高0.1—0.2元,啤酒提高0.1—0.16元。由于合理
调整了物价,工农商品价格之间的剪刀差逐年缩小。
逐步缩小指令性统一价格的品种范围。扩大市场调节和指导性价格的品种范围。1983年由
中央或省级定价的统派购农副产品由46种类减为21种类。对工农业生产资料完成国家计划任务
后,超产部分允许企业议价出售。1984年又由21种类减为12种类。1985年取销了定价派购制度,
实行合同定购。除合同内的粮食油料和国营林场的木材及部分紧缺中药材执行国家定价外,其
余农副产品价格全部开放,由生产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自定价格,对价部门做必要的指导。对
三类工业小商品价格下放,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格,不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差价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