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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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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1946年至1949年,县财政局未建立正常的收支计划,一些支出项目按供给制的办
法解决,财政收支由地方政权负责直接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地方财政收入全部划给省级财政,各项支出由省计划拨款。1953年开始省
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地方财政无资金来源,对于新建和改建企业所需资金,按项目
上报,申请资金。1970年后,县财政为新建钢铁厂、卷烟厂、水泥厂、啤酒厂、纺织厂等企业,
通过报请省、地投资及银行贷款达 5 000万元。1979年,国家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县属各企
业的挂帐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1980年初,省财政管理体制从统收统支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结余留用、一定五年
不变”的新体制。省财政在海林县财政1979年决算基数上,确定收入基数为 1 726万元,支出
基数为702万元,收入上缴比例为58.13%,分成比例41.87%。1983年至1984 年,为进一步扩大
企业自主权,完善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国家分两步进行了利
改税。对有盈利的大中型国营企业,按实现利润 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
利润,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留给企业,对有盈利的小型企业,按实现利润八级累进税率交
纳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自负盈亏,县财政不再补助。对税后有利润的企业,国家可以收
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款额上缴国家一部分利润。
1985年,省财政对海林县财政在1983年决算的基础上,确定收入基数为 3 016万元,支出
基数为1 566万元,收入上缴比例为48.68%,分成比例 51.32%,环保排污收入,城市维护费为
县的固定收入。实行“以收定支,划分税种,分级包干,结余留用,一定五年不变”的管理体
制。
清代海林地区有田赋、杂赋两种,晚清时除实行田赋外,有烟酒税、土税、参税、房税等,
其中土税课赋对象较多,从贵重的鹿茸、虎骨到一般花蘑等共有32个税目。
民国时期,海林境内实行的税种有大租(田赋)、二分纯利捐、九厘纯利捐、当税、牙税、
烟酒牌照税、摊床营业牌照税、土产税、烟酒税、牲畜税、屠宰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其
中土产税有23个税目。
伪满洲国初期,基本沿用民国时期税制,而后作过五次调整和三次战时大增税。伪康德10
年(1943年),税收分关税、内国税两大类。内国税分为国家税和地方税两个体系。解放后,根
据中央关于“沿用旧税法,征收中逐渐整理”的原则,东北行政委员会和牡丹江省先后发布几
个税种条例。海林境内实行税种有:产销税、营业税、出产粮谷税、牲畜交易税、契税、所得
税、特产税。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旧税制,新税制不断完善。
民国时期,海林街出现了典当铺与银钱号。1938年,日本人在海林街设立金融合作社与农
事合作社,后合为宁安县兴农合作社海林支社,开展储蓄业务。海林解放初期没有银行。1950
年11月,设立东北银行牡丹江支行海林营业所。后改为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支行海林营业所。
1964年成立了农业银行,1972年成立建设银行,还有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等机构。这些金融
机构负责货币、信贷、公债、国库券、保险、外汇管理等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