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第一节 农业税 1948年根据松江省政府“公粮征收”农业税办法,凡土地(耕地)所有者都有缴纳公粮的义
务。公粮标准不一,按土地等级及正常年产量征收。1951年全国统一税政,即征收农(牧)业税。
1958年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根据纳税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状况,按常年
的产量统一评定单产,然后按着规定产量的一定比例纳税。1959年改收缴公粮为征收农业税。
县内1963年计税单产定为214斤,税率为13.7%。此外还征收地方附加税,税率为纳税总额的14 0%。
1973年,贯彻“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以纳税计算实际产量(主粮)。达不
到常年产量五成以上的免税;只收一成以上不到五成的,根据受灾程度,按规定的减免率,给
予不同的减免照顾。由于国家提高了大豆的统购价格,农业税大豆的征收和评灾的折合率,由
原来的0.55斤折合高粮 1斤,改为0.5斤折合高粮1斤。其它品种的折合率不变。同年,计征税
产量为1 575.9万斤。1979年后国家规定了起征点,即旱田区每人平均口粮300斤或每人平均分
配收入50元;水田区每人平均口粮400斤或每人平均分配收入60元;水旱兼种区每人平均口粮350
斤或每人平均分配收入55元。起征点以下为免征单位,免征当年的农业税。1980年计税单产为
119斤,税率不变,全县计征税产量为181.9万斤。1983年农村实行经济责任制,农业税减免23.8%,
1984年减免8.8%。1985年全县计征面积725 292亩,平均税率为13.8%,计征产量1981.8万斤。
历年农业税收入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