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纪律检查工作 一、机 构
1950年3月16日,县委开始增设纪律检查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1951年12月10日,
调整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设书记、副书记各 1人,由县委书记兼任纪检书记,组织部长
兼任纪检副书记,设专兼职委员。原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县委监察委员会。1956年 3月13
日,撤销海林县建制,监察委员会也随着撤销。1962年10月20日恢复海林县建制,县委重新设
立监察委员会。当时暂设副书记1人、工作人员4人。次年1月,任命书记。1964年5月31日,县
委批准监察委员会委员由7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1967年 1月,由于受“文化大革命”
冲击,县委监察委员会被撤销。1972年10月 4日,县革命委员会党的核心小组决定,政治部内
增设纪律检查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3人。1978年11月22日,恢复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15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2人,常务委员 7人。1983年改为海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海林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案件审理科、纪律检查科、基层指导科、信访接待科,配有专
职干部21人。1985年 3月,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下设机构变更为:办公室、案件审理室、案件检
查室、党风党纪教育室、信访接待室。县直各基层党委设专职纪检组长 19人,兼职纪检组长6
人。各乡镇党委设专职纪检书记12人,兼职纪检委员41人。全县农村基层党支部设兼职纪检委
员39人。
海林县委纪律检查(监察)委员会
及海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一览表
二、 纪律检查工作
1951年,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处理了19起违纪案件。1953年,“三反五反”运动中受
党纪处分的47人。其中:警告15人、撤销职务14人、留党察看7人、开除党籍11人。
1954年,为保证粮食统购统销和棉布计划供应政策的顺利执行,对党员进行了纪律教育和
政策教育。1956年 3月,配合农业合作化为中心的农业增产运动,开展纪律检查工作,同时进
行了审干和清理中内层工作。这个时期清除和处分了混进党内的异已分子、贪污腐化分子、坏
分子共87人。其中留党察看15人、开除党籍28人、其它处分44人,由于受“左”的影响,存在
处分偏重的情况。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对党员干部进行“残酷斗争、无
情打击”,有的党员以所谓“四不清”、“走资派”被开除党籍。以“混线”、“站错队”等
罪名,错误地处分了大批党员干部。1979年起遵照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上
述案件逐个进行复查,平反了冤假错案。把复查重点放在1957年以来的政治案件上,共复查126
起案件,平反纠正98件。落实了党的政策,调动了党员的积极性。
1982年,在整党过程中一方面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另一方面打击经济领域
中严重犯罪活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有56人。其中开除党籍8人、留党察看6人、严重警告
11人、警告 6人。立案调查的经济案件122件,属于大要案20件,收缴脏款135 503元,依法判
刑16人,受到党纪处分的28人,给予行政处分的29人。1983年至1984年,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
党员干部建房、分房,子女就业和“卡脖子”等问题,狠刹了“三股”歪风。一是全县清理出
侵占公家财物建私房的295户,其中党员干部108人。收回侵占的公款66 898元;二是清理违反
政策招工的 14人予以辞退,同时重点查处了“尹德利重大诈骗案”,此案诈骗金额562 300元,
主犯尹德利被判死刑。原海林烟厂总支书记兼厂长王树林,接收尹犯贿赂,包庇尹犯,积极策
划尹犯逃跑,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绳之以法。1985年,围绕改革、开放、搞活这个中心,
对党员进行端正党风、严肃党纪教育。清理纠正了改革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对党政机关办的11
家企业按政策界限分别进行了处理,24名党政干部辞去在经济实体中担任的职务。对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违反规定乱发实物、补贴的10个单位进行扣款、罚款处理,扣款金额 7万元。对倒
卖国家紧缺物资案件进行查处,共收缴罚没款2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