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政府 一、县人民政府
1946年 9月18日,新海县人民政府正式成立,隶属牡丹江省人民政府领导。县政府下设秘
书室、公安局、金库、文教科、财粮科。1948年4月30日,增设民政科。
1948年 9月20日,新海、五林两县合并为海林县,隶属于松江省人民政府领导。县政府下
设秘书室、公安局、农业科、粮食科、税务局、工商科、民政科、财政科、政府事务科、法院。
同年12月18日,增设教育科。1949年5月14日,增设民族事务科。5月24日增设卫生科。1950年
增设林政科,8月粮食科、财政科合并为财粮科。11月增设交通科。1951年4月,增设水利科。
9月林政科改为林业科,交通科改为公路科,10月增设计划统计科。11月增设人事科。1952年1
月成立邮电局。1953年1月,增设公有房地产管理委员会。2月撤销财粮科改设财政科、粮食科。
1954年3月,海林县人民政府改称为海林县人民委员会。2月26日改海林县人民检察署为海林县
人民检察院。同年8月,松江省、黑龙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海林县隶属于黑龙江省管辖。1954
年6月,教育科改称文教科,粮食科改为粮食局。1955年 5月,秘书室改为办公室,9月工商科
改为商业科,12月增设手工业管理科,1956年1月设立计划委员会。
1956年3月13日,国务院决定撤销海林县建制,3月22日海林县人民委员会停止办公。
1962年10月20日,国务院决定恢复海林县。10月30目,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正式通知恢复
海林县。11月15日海林县人民委员会正式办公,驻海林镇,隶属牡丹江地区专员公署。1962年,
恢复海林县建制后根据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和牡丹江专员公署批准,海林县人民委员会设置行
政机构有:办公室、公安局、民政局、人事监察科、经济计划委员会、统计科、物资科、工业
交通科、手工业管理科、建设科、商业科、税务局、财政科、县供销合作社、粮食科、农业科、
林业科、农业机械科、文教科、卫生科、水利科。同时设海林县人民法院,海林县人民检察院。
1963年7月,增设工商行政物价管理科、体育运动委员会。1964年1月,增设劳动科,专卖事业
管理局,撤销工业交通科,改设工业科、交通科,2月增设计划生育办公室,6月工商行政物价
管理科改为市场物价委员会。10月增设广播事业管理科。1965年6月,增设标准计量科。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同年8月以后,造反派组织开始炮打司令部,揪斗县委、
县政府领导干部,县政府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67年 4月21日,经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准,
于 6月3日,海林县革命委员会正式成立。它取代了海林县人民委员会的一切职权。1967年6月,
县革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政治委员会,生产委员会、群众工作委员会,人民武装委员会、
军事管制小组。同年10月起,原县人民委员会所属的工作机构均成立革命委员会。1969年 5月,
县革命委员会下设的政治委员会改称政工组, 生产委员会改称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人民武
装委员会改称民兵组,群众工作委员会改称群众组。1970年 2月,政工组改称政治部,抓革命
促生产指挥部改称生产指挥部,群众组改称群众工作部,民兵组改称战备办公室。同时撤销县
军事管制小组,成立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 3月撤销了县直各科级革命委员会,调整了县革命
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改设为:文教科、统计科、农牧科、农副产品科、粮食科、科技科、农
机科、工交科、民政劳动科、水电科、财政金融科、卫生科、林业科、商业科、保密委员会。
1975年3月手工业管理科改为第二工业科。1978年6月社队工业办公室改称社队工业管理科,对
外贸易办事处改称对外贸易科。7月增设标准计量管理科。1979年2月,工商行政管理科改称工
商行政管理局。同年10月,文教科分设教育科、文化科。
1980年5月,在海林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决定将海林县革命委员会改称海林县人
民政府。1980年 6月,气象站改称气象科,农电科改称电业局,11月增设司法局、民族宗教事
务科。1983年 3月,成立烟草公司,4月成立侨务办公室,水产站改称水产科。6月成立县志编
审委员会办公室,8月增设审计局。1984年6月社队企业局改称乡镇企业局,黄金管理站改为黄
金公司。10月医药公司改为医药药材公司。12月侨务办公室从政府办公室划出,独立办公。1985
年5月,县委档案局列入政府工作机构序列,6月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改称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历届县行政首长一览表
二、施政方式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在中国共产党海林县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
相结合的制度,特别是1979年以后,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进,县人大、政协参政议政,发挥监督
协商作用,形成了新的施政方式。
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并视会议内
容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由县长、常务副县长或委托其他副县长主持。原则上每半个月开
一次会。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政以及县委的指示、决定;研究
贯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准备报请上级政府或县委审定的事项;通过提请县人大常
委会审定的议案;准备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决定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请示的重大事
项及按规定需要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 1946年至1966年,县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县政府
(人委)委员组成。1981年以后,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正职
组成,必要时吸收各部门的副职和乡(镇、社)长列席。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布置执行上级
党政机关和县委的指示、决定;报告县政府工作;讨论县政府工作部署;分析、研究、处理县
人民代表提案;主管部门报告主管业务的情况和意见,通报全县形势,协调各部门工作,讨论
通过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县长分工负责制 县长全面负责县政府的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副县长按照分
工负责主管的业务工作。对各部门请示的问题,凡已有原则规定的,主管副县长可以根据情况
自行负责处理;如涉及其他副县长主管的工作,应同有关副县长商量决定。县人民政府除利用
会议方式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外,更多的是领导亲自下基层调查、蹲点、了解情况、指
导工作,必要时进行现场办公,当场研究、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