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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下序

第十三篇 政法

篇下序



  清宣统二年(1910年),海林地方置乡警务公所,1914年(民国 3年)改为警察分驻所。日伪
时期,日本侵略者为加强殖民统治,在新安镇、海林、横道河子等地设有警察署,在强化法西
斯统治的同时,血腥地镇压人民的反抗。1945年海林解放后设立县公安局,后相继成立法院和
检察院。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健全各种组织机构。政法部门充分发挥了国家机器的作用,对
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犯罪分子,保卫人民利益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