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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清宣统二年(1910年),海林地方置乡警务公所。民国 3年(1914年),改称警察分驻所,先
后隶属于宁安府警务公所(警察事务所)和宁安县警察所。民国10年(1921年)设东省特别区第三
区(阿城至绥芬河站铁路沿线)横道河子警察署,辖山市、海林两站警察分驻所,承担铁路附属
地内警务,隶属于东省特别区警察管理处。1932年(民国21年),日伪宁安县警务局第五警察署
在海林设第一分驻所。1933年 7月,东省特别区改为“北满特别区”,并裁撤警察管理处,其
所辖第三区横道河子警察署及山市、海林站分驻所隶属于北满特别区警务处。同年9月,伪宁安
县警务局在新安镇设第四警察署,辖火龙沟、石河派出所及旧街、海浪分驻所。1934年 3月,
增设第八(横道河子)警察署,辖正南、道林、七里地、二十二里地分驻所。海林分驻所改第十
警察署,10月改为第五警察署,辖拉古、沙虎分驻所。1936年 1月,撤销伪北满特别区,第三
区横道河子警察署并入地方横道河子警察署,山市、海林站分驻所划归海林警察署管辖。1938
年 8月,宁安县警务科第六警察署在柴河设分驻所。1942年10月,依兰县警务科兴隆镇警察署
在木兰集设分驻所。1944年 7月,宁安县警务科增设二道河子警察署,辖柴河、头道河子、三
道河子、仰脸沟、王八砬子分驻所。1945年8月,海林地方各伪警察机构解体。

  1946年 5月1日,成立五林县设保卫科,后改为县公安局。同年8月15日,成立新海县,设
立县公安局,管辖海林、横道河子公安分驻所。1948年 9月20日,五林、新海两县合并为海林
县,成立海林县公安局,辖五林、二道河子、海林、横道河子4个公安分驻所及9个区公安助理。
1949年 9月,增设柴河、新安两个公安分驻所。同年12月,牡丹江市兴隆区划为海林县第十区,
区公安助理属县公安局管辖。1950年 1月,海林县公安局改称海林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各分局
驻所一律改称派出所。1952年3月,增设兴隆派出所与区公安助理合署办公。同年5月12日,撤
销五林、柴河、二道河子、海林、新安5个派出所。1954年1月,各区公安助理改称公安特派员。
1955年3月,海林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复称海林县公安局。

  1956年3月,海林县公安局随县撤销,将五林、仙洞、柴河、柳树、二道河子5个区公安特
派员移交林口县公安局;将海林、新安、山市、石河 4个区公安特派员及横道河子派出所移交
宁安县公安局;将兴隆区公安特派员及兴隆派出所移交牡丹江市公安局。

  1962年11月,海林县公安局随县恢复,辖海林、横道河子、长汀、柴河、二道河子、红海
林农场(现海林农场)、山市种马场 (现山市种奶牛场)7个派出所及旧街、新安、石河、海南、
三道河子5个公社公安特派员。1965年10月,增设新合、山市两个公社公安特派员。1966年3月,
增设山市派出所,山市两个公社公安特派员纳入警察编制。

  1967年 8月,县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合并成立“海林县革命委员会保卫委员会”。
各公安派出所、特派员先后被撤销。1968年 1月,实行军事管制,撤销“保卫委员会”,成立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林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70年 2月,撤销“军事管制小组”,成
立“海林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辖12个公社及海林农场、山市种马场“革命委员会人民
保卫组”。1972年4月,撤销海林、横道河子、长汀、柴河、山市、二道河子6个公社“保卫组”,
恢复为公社派出所。1973年10月,撤销县人民保卫部,恢复海林县公安局,辖 6个派出所及新
合、石河、旧街、新安、海南、三道河子 6个公社“保卫组”(1978年恢复公安特派员建制)。
1976年5月,增设海林农场公安分局。1977年8月,增设林海铁矿公安派出所。1979年 7月,增
设县营林局林业公安派出所。1980年3月,恢复山市种奶牛场公安派出所。1982年8月增设海林
镇第二和第三派出所。新合、石河、新安、旧街、海南、三道河子 6个公社设公安派出所,原
公安特派员纳入警察编制。1985年9月,增设海林烟厂、海林钢铁厂两个治安派出所。

  1950年 7月,火龙沟(后为大海林)、柴河林务分局设保卫股,业务隶属于海林县公安局。
1952年建立柴河、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隶属于牡丹江林业地区公安处(局)。1958年海林林
业局设林业地区公安局,隶属于牡丹江林业地区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