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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管理

第二节 治安管理



 

  一、户籍管理

  民国时期,区、乡设户籍干事负责户口调查。伪满时期,各区、村(街)设 “民籍系”(户
政股),负责户口编查事宜。1940年(伪满康德7年),凡12岁以上,不分民族、性别,均发身份
证明(国民手帐)。

  1945年解放后,人民政府实行“路条”、“通行证”制度。1948年11月,根据东北公安总
处实行居民证的指示,在海林、横道河子两个集镇发放了居民证。除地主、富农分子及惯匪、
盗匪、吸毒、受刑罚未满期者外,凡年满16岁以上均须领取居民证以证明公民身份(1949年8月
取消居民证)。1949年6月,根据东北公安总处《关于户口暂行办法》,在全县进行户口调查,
发放中国居民和外国侨民户口簿。旅店业建立旅客登记簿,每日晚送交公安派出所检查。1951
年 7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后,县公安局制发了全国统一
的户口登记簿,户口迁移证,迁移申请书,特种户通报,出生、死亡报告书、户口许可证等,
逐步建立健全了户口管理制度。1953年,全县进行户口调查,换发新“户口簿”,机关、学校
及企业单位建立“公共户口簿”,消灭“黑人”、“黑户”,加强特殊人口的管理,为全国人
口普查和选民登记创造了有利条件。1958年 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布后,农
村迁往城镇、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除国家规定职工调动、招工、招干、升学等给予正常
落户外,必须持有关部门证明,经县公安局批准方可迁入。1981年 8月,乡镇户口登记工作全
由公安派出所负责管理,设户籍内、外勤:内勤管理户簿册,接待落户申请,办理常住、暂住、
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 7项登记;外勤包片,掌握本片居民姓名、住址、职业等
情况,进行遵守户口制度的宣传教育,做好户口核对工作,保证户口的准确性。1984年10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民进人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对申请到集镇(不含城关镇)务工、经商、
办服务业的农民及其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业单位长期务工的,
公安部门准予落户,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

  二、特种行业管理

  清末至民国时期,对于特种行业已进行管理。特别是伪满政权,暗地在旅店、浴池、妓院
等行业内布置特务,以维护其统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把旅社、招待所、住旅客的饭店,夜间收住旅客的浴池、马车栈
等归为“特种行业”,把寄售行、废品收购站、古玩店等归为“旧货业”,把印刷、铸字、誊
写、晒图、拍摄等归为“印铸刻字业”,把修理自行车、收录机、电视机、钟表及修鞋等归为
“修理业”进行管理。规定从业者必须申报,经海林县公安局审批方可持《营业许可证》办理
营业执照。1985年 7月,根据国家公安部指示,“修理业”不再列为特种行业,而将废旧金属
收购纳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

  三、城镇交通管理

  县公安局对于交通的安全管理,建国以来都是和交通部门共同发布《公告》及《通知》,
辅助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工作。配合交通监理对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车祸事故,及时赶赴现场,
视其情节对肇事者分别给予赔偿损失、警告、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配合监理部门
宣传《交通规则》,定期检查车辆,严肃处理违章,保证安全运输。

  四、枪支及爆炸物管理

  按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1951年 6月27日《枪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矛枪、猎枪外,任
何个人、团体和企业,均不得制造、改造、买卖枪支。购置口径枪、气枪、双筒及单筒猎枪,
需持本单位介绍信,经县公安局审查批准,签发购置证到指定地点购买并及时申领《持枪证》
方可使用。枪支经销店要将数量、种类、枪号等报于县公安局登记备案。对持枪人员进行登记、
造册、建立管理制度。

  生产施工所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线,需本单位开证明申报公安局,审查批准,方可购买、
运输、储存和使用。

  1980年,县公安局发布了《关于收缴凶器的通告》,其中包括枪支及爆炸物。1983年至1985
年,打击刑事犯罪战役中,收缴各种枪支114件,子弹317发,炸药115公斤以及雷管导火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