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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大公安活动

第三节 重大公安活动



  
  一、剿 匪

  解放初期,地方公安机关配合剿匪部队进行侦察匪情、清剿残匪、查处土匪案件,深挖匪
根。1946年10月至1948年秋,公安部队、基干民兵和自卫队在搜山清剿残匪中,受降和生俘土
匪270名;通过侦查破案,依法逮捕土匪、通匪分子144名,其中处决罪大恶极的土匪头子19名。
同时,公安机关与土改工作团配合,发动“起枪、献枪”群众运动。1946年10月15日至11月25
日,在海林区驻地各村起出地主、土匪和敌伪残余分子隐藏的各种步枪35支。1947年 7月15日
至 8月28日,在横道河子正南村起出地主、土匪和敌伪残余分子隐藏的各种长短枪50支、掷弹
筒 1具、追击炮1门、子弹4 300发。截至1947年底,全县起、献出长短枪共1100支,有力地控
制了土匪武器来源,同时装备了基干民兵和自卫队。

  二、反动党团及会道门登记

  1949年 5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县开展对反动党团人员和特务分子登记工作。计有国民党
员22人、三青团员7人、特务1人、蒋军官兵81人、地下建军武装人员38人向政府坦白登记,悔
过自新。同年 7月24日至8月31日,对全县各种会道门进行清查登记。计有一贯道491人,龙华
会51人,九宫门77人,白莲教1人,迷迷教2人,收缘道3人,红枪会14人,万字会8人,道德会
48人,家理教280人,慈善会1人,老君门1人,大圣门2人,寿母会1人,普济佛教会8人,共988
人,其中道首27人。 扣击处理有现行破坏活动的一贯道坛主3人,并明令取缔各种会道道门组
织。

  三、禁 毒

  解放后,县政府取缔大烟馆、吗啡馆、禁止吸毒。但仍然存在贩毒和种植鸦片活动。1950
年 2月24日,政务院发布《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后,大力开展禁烟毒宣传,号召群众揭发检
举毒品贩卖活动。1950年 7月至10月,县公安局组织公安部队,民兵和护林队进行了,四次搜
山清剿烟毒活动。捕获非法种植、制造、贩卖毒品罪犯 14名,缴获大烟土26.5市两。1952年6
月初至 9月底,县公安局在全县开展禁烟禁毒运动,逮捕处理烟毒犯28人,毁掉大烟地15市亩,
缴获大烟土6市斤。至此,全县烟毒基本肃清。

  四、镇压反革命

  1950年11月至1953年3月,全县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简称“镇反运动”)。1951 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颁布后,县内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都进行学习和揭发检举。
逮捕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各类反革命分子34名,并依法分别
进行了杀、关、管处理。1955年 8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县委制定了《第二次镇反具体行动
方案》,至1956年3月,依法逮捕1名反革命分子。至此基本肃清土匪、特务等五个方面的残余
反革命分子。

  五、打击刑事犯罪

  1950年至1956年 3月,共打击处理各类刑事犯罪分子700余名。1976年4月21日,县公安局
根据东北四省(区)统一部署进行大清查。查获了一批流窜犯、流氓、赌博分子及窝主等刑事犯
罪分子。1977年 6月至8月,开展破案战役,破获盗窃、强奸、残害幼女等各类刑事案件180余
起,并缴获大批赃款赃物。

  1980年至1982年,重点整顿社会治安秩序和铁路治安秩序,依法处理各类刑事犯罪分子700
余名。

  1983年 8月至1985年底,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依法打击处理各种各类
刑事犯罪分子800余名,摧毁流氓团伙40余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850余起,其中重大、特大案
件200余起。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 15万元,收缴火药枪、匕首等凶器281件,子弹371发,
炸药115公斤,雷管63枚。

  六、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50年12月,根据公安部指示精神,对历史上虽有罪恶但尚不须逮捕判刑的地主、富农、
反革命、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实行监督改造。经过几十年的劳动改造,绝大多数人遵纪
守法已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79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对全县232名四类分子开始进
行评审摘帽工作。到1980年底,除失踪1名和转外地落实政策的 7名外,其余224名(包括已死3
名)全部摘掉四类分子帽子。

  七、平反冤假错案

  1979年 1月至1980年12月,县公安局遵照中共中央和省委指示,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受
理的146起案件 (涉及174人)进行全面复查。纯属冤假错案的142起,涉及168 人,均按政策予
以彻底平反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