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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消防

第四节 消防



  

  清末、民国年间,消防事宜由地方行政部门督促民众自理。1941年,伪海林警察署在海林
街建立“义务消防队”,设队长 1人,队员40人,消防队员来自各商号。消防设备有卧式水压
机1台,还有水桶、钩斧、云梯等。每月 8日、28日,在伪警察署“保安系”(治安股) 指导下
进行防空、灭火演习训练。1945解放前夕,海林义务消防队解散,队员各归商号。解放后,在
民主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群众防火的原则,由各区在其驻地组织义务消防队,设队长 1人,由
区公安助理或公安分驻所所长负责进行业务训练。农村各村建立防火队,农民自备灭火工具。

  1965年6月1日,海林县公安局增设专业消防队,编制7人。同年9月20日,县公安局消防队
改编为“海林县公安消防中队”编制16人,设队长、政治指导员各 1人,隶属于公安机关建制。
1968年,县消防中队归县人民武装部管辖。1974年初,移交县公安局,仍为县公安消防中队。
1983年1月1日纳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受武警部队牡丹江支队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同年11月
县公安消防中队迁至东山新址,建筑面积1 485平方米,总占地面积7 000平方米。1985年末,
县公安消防中队队员增至28人,设正副中队长、指导员各1人,消防装备有指挥车1台、消防运
输车1台、中置泵罐灭火车6台、干粉灭火车1 台,初步具备了现代化的消防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