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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狱

第五节 监狱





  清末宁古塔牛录章京衙门及厅、府公署内都设有“狱司”主管监狱,狱址在衙署驻地,关
押各乡 “人犯”。民国时期,各乡警务公所、警察分驻所, 公安分局均设拘留室,临时关押
“人犯”,以备解送县城监狱;东省特别区第三区监狱设于今横道河子站北头,收押其管辖区
内的“人犯”。

  伪满宁安县公署警务局(后改为警务科)属下的各警察署内设有拘留所,关押未决人犯,待
伪宁安县法院判决后即解往延吉监狱(后改送牡丹江铁岭河监狱)服刑。

  1946年8月15日建立新海县公安局拘留所,1948年9月20日与五林县教育所合并为海林县公
安局拘留所。1952年5月12日,县公安局拘留所撤销,人犯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看守所羁押。1962
年11月,设海林县公安局看守所。1974年 8月15日,设县公安局收容审查站(1984年6月改称收
容审查所)。1981年10月15日,县公安局看守所新建监舍400平方米,将在押犯人迁移新监舍关
押。1983年12月,设县公安局治安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