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武装警察
第六节 武装警察
民国年间,宁安府(县)警察保安第一队(22人)驻关家小铺(团结村),第四队(30人)驻新安
镇。1935年伪宁安县公署警务局(科)在头道河子、二道河子、三道河子、大海林、二道海林、
横道河子等地设森林警察队,1936年3月1日移交伪军政部统辖。至1942年,上述 6个森林警察
队共有502人,608支枪及9万发子弹。
解放初期,1946年 4月16日,宁安县保安大队在海林、新安、山市等区设保安中队,下辖
若干分队。同年 8月15日,各区保安中队组建为新海县保安大队,属牡丹江军区管辖之地方武
装部队。1948年4月改编为公安队,属公安机关领导的地方公安武装。同年9月20日改称海林县
公安队。1950年5月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海林县队”。1951年9月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
军公安部队”(属军队编制)。1955年8月1日,改编为“海林县人民武装警察队”,属公安机关
建制,实行薪金制。1963年 2月,仍恢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海林县队”称号,实行义务兵役
制,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1966年7月1日,撤销公安部队番号,完全划归解放军,
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海林县中队”。1975年12月 9日,改编为“海林县人民武装警察中队”,
列入地方行政编制,仍执行军队条例、条令。1983年1月1日,县人民武装警察中队纳入武警部
队序列,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林县中队”,是公安机关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