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1951年9月8日,设海林县人民检察署,由县公安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副检察长。配合公安部
门投入“镇反”和“三反”、“五反”运动,未独立行使检察权。1955年2月26日,“检察署”
改为海林县人民检察院,初步有了分工,开展了批捕、起诉、出庭公诉等业务。同时也开展了
“自侦案件”的查处和侦查。并且初步开展了审判监督和监所检察业务。1956年 3月,撤销海
林县建制,同时撤销海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业务由宁安县人民检察院接管。
1962年11月,恢复海林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自行侦查等业务。1968
年1月,海林县军事管制小组取代了检察院。检察干部全部参加学习班“肃流毒”。1969年5月
7日,学习班结束。检察干部有的进“五七干校”,有的下放到工厂或农村进行劳动。1978年8
月重建海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干部得以重新恢复职务,人民检察工作步人正规。检察院设办
公室、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及监所检察科。1984年末增设控告
申诉检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