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海林县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工作始于1962年至1966年, 受理的批捕案件率为86.7%,防
止错捕占受案总数的13.3%;受理的起诉案件起诉率为90.6%,防止错诉占受案总数的9.4%。1979
年 7月以后,认真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办案质量不断提高。1979年至1985年,受理的批捕案件批捕率为 96.2%,防
止错捕占受案总数的3.8%;受理起诉案件起诉率为97.8%,防止错诉占受案总数的2.2%。
审查批捕工作,坚持了捕人的三个要件,注意防错防漏、深挖余罪,主动与公安部门配合,
对一些疑难、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提高了批捕质量。
审查起诉工作,注意提高出庭支持公诉水平和办案质量。并依法开展了侦查监督和审判监
督工作。对于公安干警在办案中出现的违法现象及时予以纠正,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1985年
审查一起强奸案时,发现供、证之间有矛盾,经过提审被告和深入调查核实,弄清被告是在逼
供情况下认罪的。此案退回公安机关,经重新复查证实被告不构成犯罪,防止了一起错案。在
审判监督活动中,对法院审判活动和量刑幅度依法予以监督。如:1985年法院以被告王××、
张××犯有流氓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向无产阶级专政猖狂进攻”判其无期徒
刑。经审查,二被告虽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还达不到特别严重,更不能视为向无产
阶级专政猖狂进攻,量刑奇重。检察院及时向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经审查改判,分别判处王×
×、张××流氓罪有期徒刑七年和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