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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法院

第一节 机构



  

  明末清初宁古塔(海林县旧街)驻防官员持有裁判权。后来设“民官”(即抚民同知,通判)
也有管辖裁判之权。

  1948年12月成立海林县人民法院,设院长、审判员、助审员、书记员、秘书、文书及法警,
后又设通讯员。1949年 5月10日,奉松江省令撤销海林县人民法院,由牡丹江市人民法院行使
各类案件审判权。1954年,恢复海林县人民法院。1956年 3月,海林县人民法院随县同时撤销,
法院职能分别划归牡丹江市、宁安县、林口县法院行使。

  1962年,海林县人民法院随县恢复,设院长、审判员、助审员、并设审判委员会。1963年
12月,设海林、长汀、柴河人民法庭。1967年 6月“文化大革命”时期,县人民法院改称海林
县革命审判委员会。同年10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为“县保卫委员会”。内设审判组。
1973年9月5日恢复县人民法院,12月5日成立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1976 年至1977年,相
继建立海林农场、大海林、山市种奶牛场三个人民法庭,分片负责审判工作。1979年法院编制
由18人增到34人,恢复信访接待工作。1980年 2月县人民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1984年撤销海
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