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案件审判 解放后1945年至1949年,审判工作主要是对封建会道门、日伪残余势力、政治土匪(反革命)
等案件依法进行审理。
新中国建立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人
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审判任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开庭前有权查阅卷宗、
核对证件,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案件结论和量刑有提意见权。审判工作在“三反”、
“五反”、“镇压反革命”、“肃反”等历次政治运动中,均依据当时的法律发挥了审判职能
作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8年 1月公检法被砸乱,县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县人民保
卫部”代行其职能。1973年 8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开始正常
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审判工作步入依法审判的轨道。
一、刑事审判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法院依法惩办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保护了人民利益,巩固和加强了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1973至1 985年,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 369件。
1977年召开公判大会6次,受教育者达43万人次,印发《布告》1万份。1983年,对37名罪
犯进行公开宣判,有10万多人次参加。1983年 8月至1985年,从重、从快审理了杀人、强奸、
抢劫、流氓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了一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全县几个年份刑事案件统计表
二、经济审判
1980至1985年, 经济审判庭共受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468件,审理结案464件,审结率99%。
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法院重调查研究,把住事实关,依法办事,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全县历年经济案件统计表
三、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基层人民法庭,对民事纠纷采取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
着重调解的办案方针。1954年7月1日至12月末,审理民事案件303件,结案284件。同年培训了
来自27个村的调解委员会委员70名。经松江省人民法院批准建立“巡回法庭” 2所,“审判站”
6所,调解组织31个。1980年,举办了农村调解委员会干部训练班。 1973年至1985年受理各类
民事案件4 208件。结案4 126件,结案率98%。
全县若干年份民事案件统计表
四、刑事申诉复查
1978年至1983年初,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和“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的原则,
对建国以来受理的986起已结案逐个进行了复查。其中平反、改判 9件,975件维持原判。1983
年5月开始,复查各类案件174件。1985年复查申诉案件43件,免于刑事处分的1件1人,宣告无
罪的1件1人,改判10件12人,维持原判3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