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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1981年4月,海林县成立司法科,设科长、副科长各1人。12个乡镇的司法工作,均由民政
助理兼任。各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主任,75 %以上都由村治保主任兼任。1982
年1月至7月,12个乡镇全都配备了司法助理员。

  1984年3月,司法科改为司法局。同年10月30日,各乡镇都相继建立司法办公室。